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條件:
1、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業務不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被合并、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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