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租、終止租賃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即使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也不屬于短期租賃。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采用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如果承租人對某類租賃資產作出了簡化會計處理的選擇,未來該類資產下所有的短期租賃都應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某類租賃資產是指企業運營中具有類似性質和用途租的一組租賃資產。
按照簡化會計處理的短期租賃發生租賃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租賃期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重新按照上述原則判斷該項新租賃是否可以選擇簡化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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