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及娛樂稅一般指民國時期政府通過頒布《筵席及娛樂稅法》,并向筵席及娛樂業(yè)相關(guān)人士所課征的一項稅收。根據(jù)《筵席及娛樂稅法》的規(guī)定,筵席及娛樂稅通常由顧客負擔。筵席稅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娛樂稅,得由市縣政府按娛樂性質(zhì),分別劃分等級,經(jīng)市縣參議會議決課稅,其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原價的百分之三十。同時筵席及娛樂稅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征收附加稅捐。
隨著我國稅制的改革,目前已經(jīng)停止了筵席及娛樂稅的計征,同時《筵席及娛樂稅法》也早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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