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力。
我國《民法典》第726條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即如果房屋的所有權人想要將房屋賣掉,則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相較于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也有所限制。那便是,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近親屬,或者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就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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