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管轄權包括:
1、地域管轄,是根據稅務機關的管理區確定其實施稽查權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稅務機關之間及其所屬專門職能機構在各自管轄區域內實施稽查的權限分工。
2、級別管轄,指根據稅務機關的級別確定其稽查的管轄范圍。它主要根據稅務違法的性質、情節的輕重、影響的大小和案件的復雜程度等情況來確定。
3、職能管轄,指不同的稅務機關依據各自不同的職權對實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稅務機關根據其管理職能確定對稽查事項的管轄權。
4、指定管轄,指上級稅務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級稅務機關對某一稽查事項行使管轄權。這通常是由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稅務機關對稽查的管轄發生糾紛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行使管轄權時,才由上級機關確定由誰管轄。
稅務稽查指的是通過相關稅務稽查部門的核實,由稅務稽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全面地、綜合的檢查。稅務稽查主要對象是針對涉及偷、逃、抗、騙稅的企業或納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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