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金對價是指企業因轉讓商品而有權向客戶收取的對價,收取的對價為非現金形式,例如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客戶提供的廣告服務等。
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可能會因對價的形式而發生變動(例如,企業有權向客戶收取的對價是股票,股票本身的價格會發生變動),也可能會因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例如,企業有權收取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企業的履約情況而發生變動)。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而發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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