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大量政府債券的商業銀行和證券經紀人借助于證券回購協議可以用政府債券作擔保暫時獲得所需要的資金,但又不喪失對債券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大企業則可將短期的閑置資金,投入到風險小、期限短、流動性高、又有利息收入的證券回購協議交易中,可謂一舉兩得。正因為如此,這種證券倒購協議的融通資金方式在西方各國,特別是美國比較流行。
證券回購協議指正回購方即資金的借入方,在將證券出售給逆回購方即資金貸出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購回證券,逆回購方必須向正回購方返還原證券,回購價按照約定的回購利率計算的融資行為。實質上是交易雙方進行以證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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