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中第八條的內容規定,稅務代保管資金包括:
1、個人出售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2、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按現行規定交納的發票保證金。
3、納稅擔保金。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現金。
5、稅收強制執行拍賣、變賣的款項。
6、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稅收業務需要確定的其它資金。
其中稅務代保管資金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為履行征管職責,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它當事人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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