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關費用、銷售稅金等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但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后沒有余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在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量,增值額等于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等轉移到商品中的價值;另一方面是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表現為工資、資金利息以及企業利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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