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的社保費發生退費情況的,應當根據所退的金額重新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企業在疫情期間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時,可以按照《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中第三點的內容處理,即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而在賬務處理上,疫情期間企業收到退回的社保費后,需要通過紅字分錄沖減已計提的單位部分的社保費,同時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個人部分的社保費退還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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