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對其進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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