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規定,納稅人申請企業所得稅核定的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是指以上情形下,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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