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公賣是舊中國對煙酒的生產、購銷實行壟斷和統一管理的一種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簡章,專設全國煙酒公賣局,各省設公賣局、分局、分棧、支棧。公賣棧可由商人承辦,商人須先繳納1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公棧押款。經公賣局批準領取執照,承辦商人即為公棧經理。公賣辦法為官督商銷,即由公賣局核定煙酒成本、利潤、各項稅捐,結合各地產銷狀況,酌定公賣價格,通知各棧辦理。煙酒商人只準在公賣棧購買煙酒,并在出售煙酒的包裝或容器上加貼公賣局印照方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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