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納稅人,其增值稅可按簡易計稅的5%的征收率計征,或按一般計稅的9%的稅率計征;2016年5月1日后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納稅人按9%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還是5月1日后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都按照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其中土地使用權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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