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第一百零七條的內容規定,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文書包括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其他稅務文書。
同時《實施細則》還要求,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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