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可以登記固定資產相關的明細賬,但不能從事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明細賬的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明細賬,也稱明細分類賬,是按明細分類賬戶開設的、用來分類登記某類經濟業務詳細情況、提供明細核算資料的賬簿。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統稱分類賬,是按照賬戶對經濟業務進行分類核算和監督的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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