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必須核定征收的條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五條的內容知悉,法律規定符合對應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包括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納稅人、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以及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導致難以查賬的納稅人,或者發生納稅義務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后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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