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特點有: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征收范圍廣泛;稅率低、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完成報稅和納稅義務。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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