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業稅指香港稅務局向在香港擁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擁有人所征收的稅款。香港地區的物業稅是按照擁有人所擁有的物業,就其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應收及已收收入)作為評稅基礎的,若當事人未取得租金收入,則不需要繳納物業稅。
根據香港稅務局所發布的條例可以了解到,物業稅的納稅人范圍包括土地注冊處之登記擁有人;實益擁有人;終身權益擁有人;按揭人(即借款人);管有承按人(即承受抵押權并管有財產的人);擁有相應土地業權并就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收取租金的人;為了購買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向根據《合作社條例》注冊的合作社付款的人;在須繳地租或其他年費的條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人;(就公用部分而言)根據《建筑物管理條例》注冊的法團,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權收取金錢或金錢等值的代價的人;擁有人的遺產的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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