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消費稅)復合計稅的有卷煙、白酒項目。復合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從量定額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從價定率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消費的,從高適用稅率。
采用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方式計算消費稅稅額時均會涉及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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