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的福利費即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其稅前列支條件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知悉,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而企業所支付的工資薪金應當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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