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馬分肥是過去對民族資本主義企業的利潤分配形式的形象的說法,指企業利潤按國家征收的所得稅金、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獎金和資方的股息紅利四部分。一九五六年全行業公私合營后,資方的股息紅利被定息代替。
1956年以前,國家規定私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國家稅金約為30%,企業公積金約為10%-30%,職工福利獎金約為5%-15%,股東紅利、董事、經理、廠長的酬金約為25%,稱“四馬分肥”。1956年,私營企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后國家規定,原私營企業家不再參加原企業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擁有的股額由國家付給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給。原訂付定息7年,后又延長3年,1966年9月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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