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保證書是開立人向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書。共有三種形式:
1、作為托運人為消除提單上貨物或包裝不良等內容的批注,以求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的書面保證,對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托運人賠償。
2、進口商(收貨人)在未收到提單或遺失提單的情況下,為及時提到貨物,以減少碼頭倉儲費而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經銀行會簽的賠償保證書。開立人保證在收到或發現提單后,及時交給承運代理人,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這種保證書有時也稱為擔保提貨保證書。
3、銀行在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時,因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內容有問題,要求出口商或通過另一家銀行出具擔保議付并出具的保證書。萬一單據因內容不符而遭進口商或開證銀拒付,保證退還儀付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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