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在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時,應注意計稅依據的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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