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一項行政決定之前,應當給予行政相對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或者在行政機關的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的權利。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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