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屬于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該估價的定義起源于1950年由34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要求海關應以進口貨物的“正常價格”作為估價的依據,并作為海關估價所接受的價格。
滿足“正常價格”的條件主要有三個,即貨物必須具備正式銷售價格、價格必須在充分競爭的公開市場上形成、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的經濟利益關系。布魯塞爾估價的實施,有利于公允、準確地對進口貨物的價格進行確定,也有助于各個國家關稅征收工作的有序運行。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