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是對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取得來源于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征收的稅。需要注意的是利得稅的征稅并非以“是否為稅收居民”為征稅基礎,而是以“地域來源”作為征稅原則,即屬于香港境內的利得才需要征收利得稅,非香港境內的無需征收。
利得稅的征收是根據每個課稅(納稅)年度內的應稅所得扣減可列支費用和成本后的利潤(或損失)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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