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它是在自然鄉村范圍內,以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為目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民自愿將各種生產資料合并為集體所有,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其能,按勞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散后,生產隊一級的組織繼續按原來的規模組織,但有些名稱改變了,因地而異。經營方式由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家庭經營轉變。1978年由人民公社演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隊),1978年改革開放后發展為村民委員會(又稱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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