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是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納稅人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即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的征收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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