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稅收協定是“特定稅收協定”的對稱。締約雙方訂立的涉及雙方稅收關系的協定。早期的一般稅收協定中最常見的是協調締約國之間邊界地區居民稅收制度的協定。一般稅收協定通常包括締約國之間與各種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有關的所有國際稅務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一般稅收協定附有工作協定或議定書。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是一般性的一般稅收協定。
締結一般稅收協定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特定業務或項目的稅收問題,而是涵蓋適用于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的相關稅收,以期統一處理締約國之間因稅務管轄權重疊而產生的雙重征稅問題,相互提供稅收優惠,并加強稅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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