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商代理人是代表期貨傭金商、中間商、商品交易顧問,或商品合資基金經理尋求定單、投資者或投資者資金(或對投資者定單、資金有監管權的人)的個人,也可以是任何銷售人員或對經營上述活動的銷售人員有監管權的人。
目前,在我國只有期貨經紀公司是期貨經紀機構,沒有單獨的經紀商代理人。借鑒美國市場的經驗,我國可以引進經紀商代理人,通過專業化的分工與服務,擴大期貨市場的影響,更加有效地發揮期貨市場功能。
目前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經紀商代理人不允許擁有某些雙重身份(如同時為兩個期貨傭金商、兩個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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