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一,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保護范圍作了專門的規定。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企業名稱及自然人個人的姓名,是其擁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識別性符號,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這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中國質量標志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及名優標志,任何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的行為均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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