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的監管具有制約性和促進性兩大作用。其中制約性作用主要表現在:揭示差錯和弊端、維護財務制度及財經法紀的嚴肅性。財務監管的促進性作用主要有: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改善公共組織財務管理工作、促進各公共組織加強預算管理,保證公共組織收支預算的實現;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促進公共組織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增強廣大財務工作者和單位領導的法制觀念。
財務監督是運用單一或系統的財務指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業務活動進行的觀察、判斷、建議和督促。它通常具有較明確的目的性,能督促企業各方面的活動合乎程序與合乎要求,促進企業各項活動的合法化管理行為的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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