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稅依據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依據,按提供廣告服務、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征。
提供廣告服務的,根據財稅〔2016〕25號第三條: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提供娛樂服務的,根據財稅〔2016〕60號第二條: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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