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PA考試的《經濟法》科目中,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發行條件包括: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要求;
3、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4、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5、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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