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法的調整對象為離岸金融關系。離岸金融關系是指各方當事人在離岸金融業務的開展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離岸金融關系一般可以分為離岸金融監管關系和離岸金融交易關系。
離岸金融監管關系是相關國家主管部門之間對其離岸金融市場及參與離岸金融各方之間的監管與管制。
離岸金融交易關系,是指平等地位的當事人在從事離岸金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大致包括金融機構與資金提供者的關系、金融機構與資金籌集者的關系、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等,其中金融機構與融資雙方的關系構成離岸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部分。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