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規定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政府性基金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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