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稅務行政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即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
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以及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三個條件。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有法定依據,即對于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了有關處罰的內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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