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稅是過去我國土地革命時期,蘇維埃政府對各個根據地的山林出產物所征收的一項稅,山林稅嚴格按照當時政府所頒布的《山林稅暫行細則》計征,主要屬于農業稅的范疇,《細則》要求山林稅的納稅人必須以現金的方式繳納稅費且不可提交實物,山林稅實行累進征收辦法,對新墾的荒山免征稅收。
在我國國內已經廢止并取消了山林稅的計征,根據我國目前的稅制可以了解到,我國的稅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關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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