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其中,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AAA級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質押的質物。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給貸款人,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采取質押方式時,出質人與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于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能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遺失、損害,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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