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不征收收入即不征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內容的規定,納稅人所取得的收入屬于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范圍的收入都可以認定為不征稅收入。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內容規定,針對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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