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是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屬于特殊困難的情況有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短期貨款拖欠;其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而需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權限上報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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