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按照提供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其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按照提供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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