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內容主要包括: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貨幣做法;
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各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它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
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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