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然后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時以口頭方式規定了代理權的有效期限,但是該有效期限在書面的授權文件中卻未予以記載,從而當該有效期限屆滿后,第三人并不能從書面授權文件中得知代理權已終止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
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見代理表現形態有三種,即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和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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