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是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辦理轉賬結算賬戶的行為,是一種套取現金的違紀行為。若通過出租賬戶的方式取得利益的為“出租”行為,若通過出借賬戶的方式取得利益的為“出借”行為。
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后,為了掩蓋事實真相,對于對方單位或個人在短時間內通過企業銀行賬戶的一收一付的銀行存款業務,故意不在本單位“銀行存款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所對應的賬戶(實際上對應關系也不正常)上登記,此時可通過核對發現“銀行對賬單”上是否有一收一付的賬目,而“銀行存款日記賬”上無此記錄的情況,以便檢測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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