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減免的房租租金在稅務處理上,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為基準,屬于減交房租情況的,按照實際所收取的租金作為依據計算并繳納增值稅。若屬于租賃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情況的,不視同銷售且無需繳納增值稅;若屬于租賃合同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情況的,則應視同銷售且繳納增值稅。
而針對房產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第二項內容要求,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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