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是指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或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
2、經營規模較小。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是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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