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的特點包括: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的特殊的權力主體;行政主體是建立在合法的、社會的權力基礎之上的;行政主體是一種社會組織,而不是個人;行政主體可獨立行使行政權力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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