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在于農業企業應滿足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經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二十七條的內容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八十六條的內容規定,從事、林、牧、漁業的免征項目包括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減征項目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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